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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学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设计学学科属艺术学学科门类。2006年我校获得设计艺术学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2011年对应调整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毕业研究生授予艺术学硕士学位。
我校设计学学科主要与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建筑遗产保护等学科开展交叉建设,依托我校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科研平台,开展设计学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本学科由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主持,与文法学院等共同建设。
在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建筑大学的目标下,为进一步加强设计学学科建设,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据我校2013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手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手册》等现行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结合设计学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设计学硕士学位(学术型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通过多年建设,形成了空间环境与设施产品设计、传统手工艺与现代设计、公共艺术与视觉传达设计、建筑遗产数字重构与展示设计、设计伦理学与美学理论等5个学科方向,具有一定特色。
第二条  设计学学科可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等。
第三条  设计学学科毕业研究生,一般在城市与建筑环境规划设计、城市(际)轨道交通与公共交通工程、建筑遗产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中,从事较高层次的专业设计、艺术创作、项目开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设计学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依据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进行遴选、聘任、考核。
第五条  设计学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侧重在设计学的相应学科方向上开展研究生培养,应有明确、相对稳定的学术研究方向和相应的科研、设计、科技开发等形式的研究课题及经费,为研究生开展课程学习、专业实践、论文研究、助研等的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为增强设计学学科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社会实践能力,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和适应性,在设计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
第七条  校内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新生入学后通过师生双选环节,首先确定校内导师。
第八条  校外导师由校内导师从具有我校设计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且聘为相应年级校外导师人员中提名;经学科汇总,综合校外导师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情况、所在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优势、研究生的专业基础与意愿等因素,与校内导师协商确定校外导师人选;报校内导师所在学院审核,确立研究生双导师指导关系。
第九条  校内导师每年级指导研究生数量,按照导师所在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确定;校外导师一般每年级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1名研究生,研究生数量不足时,可安排间隔指导。
第十条  校内导师研究生指导工作纳入教师岗位聘期考核;建筑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酬金按照《建筑学院关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酬金的实施办法》(建筑学院行字〔20137号)要求支付,文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酬金按照文法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校内导师侧重负责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制定、在校学习与生活的联系指导;校内外导师通过沟通协商,结合研究生的论文选题方向、就业实习等,共同负责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论文等阶段培养,校内导师负责对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最终把关。
第十二条  研究生指导导师要坚持“立德树人”的培养原则,加强研究生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切实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状况、身心健康、有无家庭经济困难及重大变故等,为研究生在校学习、开展专业实践和就业等铺路搭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研究生指导导师须减招或暂停招生:
1.连续3年没有研究生选择的;
2.连续出现研究生提出解除导师指导关系,经学院、学科调解无效的;
3.连续2年出现所指导应届毕业研究生一半以上在年底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4.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出现相关重大违纪行为、重大教学事故等的。
第十四条  设计学学科硕士学位申请人按照我校现行《研究生学术活动要求》开展学术活动,学术活动成果除满足《要求》第三条“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基本要求”外,还须满足设计学学科对相应公开发表成果的下列特殊要求:
1.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科领域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科领域一般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参加学科领域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其学术论文被有正式刊号的会议论文集收录,合计不少于2篇;
2.硕士学位申请人须为论文“第一作者”,其导师须署名,并视情况标注“责任作者”(项目负责人)或“通讯作者”(研究指导人);若导师为发表学术论文主要执笔人的,导师署“第一作者”,主要参与完成论文研究生署“第二作者”。导师负责按照论文依托的研究课题成果要求,指导论文写作,并负责审阅论文,联系出版机构投送论文等。
3.刊印论文需注明课题名称、资助经费来源等,作者单位为“北京建筑大学”;校内外导师联合指导的研究课题或依托校外导师研究课题形成的论文,刊印时应同时署校外导师姓名和所在单位名称。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表学术成果的论文版面费、专著(教材、资料集等)出版费、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酬金,可由设计学硕士研究生所属学院相应学科专业建设,以及导师依托的科研平台建设等财政专项经费给予优先资助。学科专业负责人负责落实相关经费的年度预算和财政专项经费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设计学硕士研究生“助研”工作由校内导师安排,经费由校内导师从科研经费中支付;研究生在校外导师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实习补助经费由校外导师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学硕士研究生“助教”工作需求由校内导师提出,通过课程教学单位(系、部、中心)向所在学院申请安排。
第十八条  设计学硕士研究生“助管”工作,由所在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设计学学科硕士学位申请人,在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须同时进行反映本人在校学习期间专业实践、科研成果等的综合展示。展品一般为展板(A0竖版)、多媒体演示文件,还可展出原作、模型等,具体由研究生指导导师确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设计学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集体讨论形成,经导师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92日起试行,由设计学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在校研究生共同遵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