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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监考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师监考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筑学院行字〔2021〕2号

   为了加强学校学院的考试及考务工作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树立优良学风,维护公正与公平,保障参加考试的广大考生以及从事考试管理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筑学院将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考试环境,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北京建筑大学考试考务工作文件,建筑学院提出本规定。

1.建筑学院设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学期期末阶段集中考试、开学前后的重考和国家四、六级外语考试等大规模集中考试的组织领导与监督工作。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成员为各系部主任、教学管理办公室考务工作人员。

2.监考人员应为建筑学院在编在岗教师教职工,并按照教务处规定参加监考培训后,方可以从事监考工作。

3. 建筑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安排每个学期教职工的监考工作,学院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轮流参加监考工作,并在学院公布栏张贴公布监考统计数据。主监考应是系(教研室)指派的熟悉考试课内容的教师,其余监考人员为副监考。

4. 学院安排教师参加监考工作不能参加监考的,由本人在学院教师内找其他合作教师替代,相互配合,并提前向学院教学办公室报备。替代人员如在监考工作中出现失职行为,由被替代教师承担责任。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