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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及教学基础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是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的重要证明,研究生课程教学基础资料是研究生在校课程学习过程的实态记载,是进行研究生教学管理和学科评估等的重要资料。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学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成绩及课程教学基础资料的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含博士、硕士)、非全日制(在职)硕士生、同等学力硕士生和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所有课程成绩及教学基础资料管理。

 

第三章  成绩记载与比例构成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采取“百分制”及“合格制”两种形式评定。专业环节必修成绩采用合格制评定,包括“合格”与“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相应成绩折算按60级以上为合格, 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专业环节以外的其他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分数线。

第四节 采取百分制评定的课程总评成绩主要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一般由对出勤、作业、实验、其他等考核成绩构成,不低于总评成绩的40%;期末成绩一般采用作业、实验、其他(如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结课论文、专题报告等)考核方式,一般占总评成绩60%。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比例折合生成。

 

第四章  成绩录入与发布

 第五条 各学院研究生教务员于开课上一学期末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将本学期本学院开设课程的选课人员名单导入上课人员名单。

第六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于开课当学期第1周内在系统中录入课程教学计划,并提交审核,以供学生查询;第20周周末之前(届时系统关闭)须将课程成绩录入系统,并“提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员负责成绩即时审核与发布。超过规定提交和审核时限,按学校对教学事故认定和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完成成绩录入后,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在系统中完善《课程成绩分析表》,打印课程成绩单,与教学基础资料等一同交开课学院存档。

第八条 任课教师和研究生教务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评定、录入、审核研究生课程成绩。成绩一经发布原则上不能进行撤销或修改。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补录或修改的,任课教师应填写《研究生课程成绩修改、补登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负责审定,安排办理成绩补录或修改。如因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原因,造成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混乱,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成绩查询与成绩单出具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经审核发布后,研究生本人可自行登录系统查询相应成绩。

第十条 因就业、出国等需要打印成绩单的,研究生本人可携带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处申请办理。各学院须严格按照审核工作要求研究生成绩单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成绩单成绩的完整和正确,成绩单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教务员在经办人处签字确认,方可提交研究生处审核盖章。不完整的成绩单研究生处不受理审核盖章。

 

第六章   教学基础资料存档内容及格式要求

     第十一条 教学基础资料一般包括研究生课程考试相应的考试空白试卷(或考查论文或报告要求、设计任务书等)、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研究生答卷、课程成绩单、成绩分析表、考场记录等。

第十二条 采取考试方式的课程,任课教师在考试之前按照考试人数到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处领取研究生考试专用答题纸。命题教师使用我校统一的《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模板》编制试卷;批阅试卷时须使用红色签字笔,统一按得分批阅、汇总成绩,阅卷人、复核人须在试卷首页上签字。以结课论文、读书报告等为考核方式的课程,一般采用A4纸打印结课成果,研究生可自行从研究生处网站下载《研究生课程论文或读书报告封面》及格式要求。 

  

第七章  教学基础资料审核与存档

第十三条  每学期第1周末前,研究生课程负责人(或唯一任课教师)将上一学期结课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基础资料交由开课学院相应学科(方向)负责人审核,要求课程负责人(或唯一任课教师)将完成通过审核的教学基础资料(研究生答卷按照课程成绩单顺序整理),交送开课学院资料室资料员验收、存档,档案袋在所在学院教务员处领取。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基础资料存档工作实行课程负责人(或唯一任课教师)首检负责制。课程负责人负责组织任课教师按本《规定》要求对存档资料进行自检,开课学院相应学科(方向)负责人负责对课程负责人交送的教学基础资料审核负责,开课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对本学院开设研究生课程教学基础资料管理负总责。

 

第八章  教学基础资料管理督导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开课学院应于每学期第4周起,对研究生课程教学基础资料存档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研究生处将结合学校教学期中检查工作,组织我校研究生教学质量督导专家,对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基础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督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