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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建筑学院院务会于2014年5 月15 日通过)

为贯彻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有效指导建筑学院校外导师工作,加强校外导师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经2014年5 月15 日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院务会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校研究生处组织每年六月进行校外导师遴选,申请人需填写《北京建筑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在通过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交送我院研究生教务员(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处组织每年六月进行校外导师聘任,校外导师结合自身情况自愿提出申请,需填写《北京建筑大学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表》,交送我院研究生教务员(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二)。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可确定导师选择意向。每年九月新生入学后进行师生互选,无专业学位学科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中,允许1/3以下采用校内和校外双导师指导,且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首先选择校内导师且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由校内导师确定合带的校外导师人选。

第四条    校外导师每年一般只能和校内导师合带1名研究生。

第五条 校外导师须配合校内导师参与研究生论文的指导工作,且要参加研究生论文开题、论文中期检查和论文答辩等教学环节(不论是不是答辩小组成员),如确不能参加者需向教务员请假;须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为期半年的校外实习,并负责实习指导与鉴定等工作。

第六条 校外导师须在以下审批资料中签署意见(签名):《导师双选确认表》、《研究生培养计划》、《论文开题与专业实践计划》、《论文中期检查与专业实践总结》、《学位论文送审确认单》、《研究生学生活动简况表》、《硕士学位审批材料》等。

第七条   依据《北京建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学院每年六月组成考评小组对校外导师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学年暂停招生;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

第八条   依据《建筑学院关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酬金的实施办法》,在研究生毕业时支付校外导师指导酬金税后1000元/生;依据《建筑学院毕业答辩的酬金管理办法》,校外导师参加毕业答辩支付酬金税前200元/生。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相关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