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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建筑学获批教育部2017年审核增列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授权点资格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学位〔2018〕19号,我院建筑学被授予博士授予单位,自批准之日起,可开展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工作。